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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21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21104號
聲請人即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債  務  人  韓聲中  

上列當事人債務人韓聲中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亦準用之。故如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債務人死亡時,依強制執行法第5條第2項規定,固得續行強制執行程序;若債務人於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前已死亡者,則因債務人一造為無當事人能力,且無從命其補正,依上開說明,其對於該已死亡之債務人之強制執行聲請,為不合法,自不應准許。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3年9月27日具狀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然查,債務人已於112年8月15日死亡,此有債務人除戶戶籍謄本資料在卷足憑,是債務人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即已死亡,認定,故本件係對於無當事人能力之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為不合法,且無從命補正,自不應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