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2086號
即
債務人 蘇政瑋 住○○市○○區○○0街00巷00弄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黃妤珊
黃士綸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等之勞保就保、郵局開戶
等情形,以及相對人蘇正瑋即恆旭商行對於
第三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營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等及
上開第三人等均設籍及設於臺南市新營區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及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等附卷
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