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蔡婉妤即蔡秀美即珍品企業社(00000000)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所有之股票,
惟查
第三人台中銀
證券高雄
分公司設址於高雄市左營區,
非屬本院轄區,債權
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
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