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3369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吳興國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人之
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有權利能力者,
有
當事人能力;原告或
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
原告之訴,
民法第6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
249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復按,強制執行程序,除
本法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強制執行法第30條
之1亦有明文。
二、
經查債務人已於民國100年 9月27日死亡,故
本件債務人欠
缺執行當事人能力,本件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四、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