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5549號
債 權 人 均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怡穎
債 務 人 許賢陽即許清安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許蕙真即許清安之繼承人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
債務人所有之
不動產,
惟依其
聲請狀所
載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在高雄市燕巢區。債權人向無管轄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