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29812號
設台北巿大同區塔城街30號
代 理 人 洪筱涵 住○○市○區○○路000號3樓
住彰化縣○○鎮○○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曾文鈴兼周召哲之
繼承人於
第三人久毅企業社之薪資,
惟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所在地在高雄市橋頭區。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