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0153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4樓
債 務 人 戴文典 住○○市○○區○○路00號十二樓之3 居臺南市○○區○○○村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
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
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
第三人社團法人屏東縣誠恩
關懷協會、高雄市關心身心障礙者福利協會之薪資債權,
惟 查該第三人設址於屏東縣、高雄市岡山區,
非屬本院轄區,
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爰依首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