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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038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話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0383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水義  


債  務  人  黃品潔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話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
  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而所謂「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係指為執行對象之債務人所有動產或不動
  產或其他財產權利之所在地而言。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
  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
  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
  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應執行之標的物為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客服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第三人設址於臺北市大安區,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
  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3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