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7/19-7/21每日凌晨0時至6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10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078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住110臺北市○○區○○路○號一樓  
           送達代收人 林玟妤  
           住106 臺北市大安區敦化南路二段333 
            號8樓              
債 務 人 盧登在  住○○市○○區○○路○○巷00號
                      居高雄市○○區○○街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 ,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路○○巷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