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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11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1135號
債 權 人 偉力達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設桃園市○○區○○路0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卓樹忠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蔡淯修  
           住○○市○○區○○路000巷00號6樓 
債 務 人 林家雯  住○○○○○區○○路0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對於債務人之債權,於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前成立者,為更生或清算債權。前項債權,除本條例別有規定外,不論有無執行名義依更生或清算程序,不得行使其權利;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後,對於債務人不得開始或繼續訴訟及強制執行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28條、第48條第2項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強制執行,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1號民事裁定,自民國113年7月29日下午4時開始更生程序。而本件執行債權成立於裁定開始更生之前,依上開規定,應依更生程序行使權利,不得開始為強制執行程序,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