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1291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游川弘
尤美玲
江姿蓉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尤美玲對
第三人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安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契約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分別設臺北市○○區○○路00號8樓、臺北市○○區○○路○段000號5樓,均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