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2582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8樓
住同上
陳鳳龍 住同上
住○○市○○區○○路○段000號6樓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
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經本院以113年11月5日
執行命令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113年11月8日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1紙附卷
可稽。
惟債權人
迄未補正,依
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