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3437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住○○○○○區○○路000號3樓
債 務 人 張崇仁 住○○市○○區○○○街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對債務人於
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
惟查第三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左營分公司,址設高雄市○○區○○○路000號1、2樓,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