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44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445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王中志  住○○○○○區○○路○段000號5樓 
債 務 人 黃俊昇  住○○市○○區○○○街0號9樓之5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查債務人戶籍設於高雄市○○區○○○街0號9樓之5,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