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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671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718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巿中正區館前路46號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住○○○○○區○○路00號     
代 理 人 蘇東隆  住○○○○○區○○○路000號4F   
債 務 人 黃秀琴  住○○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東霖  住○○市○○區○○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2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李東霖所有坐落於高雄市仁武區之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