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36718號
設台北巿中正區館前路46號
代 理 人 蘇東隆 住○○○○○區○○○路000號4F
債 務 人 黃秀琴 住○○市○○區○○街00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債 務 人 李東霖 住○○市○○區○○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
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
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債權
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
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
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2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李東霖所有坐落於高雄市仁武區之
不動產為強制執行,依
上開規定,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