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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693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6935號
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興分公司
           設高雄巿新興區中山一路308號    
法定代理人 郭嫦娥  住○○○○○區○○○路000號    
代 理 人 黃美蘭  住○○○○○區○○○路000號5樓  
債 務 人 黃森宏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俊威工程行,該第三人址設嘉義縣○○市○○路0段000巷00號,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