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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831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31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街00號17樓
法定代理人 沈仁德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曾婉婷
           住○○市○○區○○○路000號13樓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田建全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高
  榮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查該第三人設址於高雄市左
  營區,屬本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
  合,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