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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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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877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877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張恩綺  
           送達地址:高雄市苓雅區四維三路80
                                號2樓之2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李俊輝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李俊輝之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薪資債權及保單解約金,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高雄市左營區,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