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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390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39059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及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樓及20樓          
代 理 人 楊鎮愷  住○○市○○區○○○路0號3樓   
債 務 人 洪靖凱  住○○市○○區○○街00巷00號14樓之
                        1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未一併指明應受執行之標的物,僅聲請本院調查債務人之商業保險資料,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地法院管轄,而債務人之住所地係高雄市左營區,依法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