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41865號
設臺北市○○區○○○路○段00號7樓
代 理 人 陳宏駿 住○○市○○區○○○路0號13樓之15
債 務 人 葉順發 住○○市○○區○○○街00號12樓之2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
債權憑證,
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12樓之2,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
可稽,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