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47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
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
第三人協聖興營造有限公司、逸健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高雄市旗山區、嘉義縣、苗栗縣,依
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