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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1518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151847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號9樓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今井貴志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送達代收人 林郁婷  
           住○○市○○區○○○路○段0號9樓 
債 務 人 王昊翰即王瑋華
           住○○市○○區○○路000號2樓之6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協聖興營造有限公司、逸健工程有限公司、江山工程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分別設於高雄市旗山區、嘉義縣、苗栗縣,依上開規定,應分別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嘉義地方法院、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