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56243號
設台北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住○○市○○區○○○路0段000號及11 7號
住○○市○○區○○○街00巷00弄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好市多股份有限公司嘉義
分公司之薪資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嘉義市○區○○里0鄰○○路000號,
非本院轄區,另請求查詢債務人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即應執行之標的物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