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159146號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法定代理人 楊文鈞 住○○市○○區○○○路000號9樓、10 樓、11樓及18樓
住○○○○○區○○路000號3樓
電話:00-00000000*6190
債 務 人 周政叡 住○○市○○區○○路00巷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 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查其勞保現投保於
第三人台灣福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街00號,
非本院轄區,另查債務人於永康大灣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99元,債權人
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