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499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電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49914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市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建川  


相  對  人
債務人    台灣豐鮮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峻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本件強制執行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民事強制執行,應依強制執行法第28條之2規定繳納執行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有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亦明。
二、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未依法繳納執行費新台幣667元,經本院命其於收受後5日內補正,該命令已於民國113年5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未補正,依上開規定,其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