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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57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5733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鄧文貴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者,
    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
    行法(下稱本法)第7條第1項、第2項、第30條之1準用民事
    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僅聲請換發債權憑證,未陳明應執行之標的物或
    應為執行之行為,顯無本法第7條第1項用,自應依同條第
    2項之規定,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
    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經查,債務人之住所所在地係在屏東
    縣,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該地本院轄區
    ,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