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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6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6421號
債  權  人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蘭芬 
代  理  人  許智傑 
債  務  人  陳黛妮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第三人中欣行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段000號4樓,另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均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