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642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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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許智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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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及保險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
第三人中欣行股份有限公司,該第三人址設臺北市○○區○段000號4樓,另查債務人於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有投保,均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