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660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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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員林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彰化縣○○市○○路000號,
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