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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6985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6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69852號
債  權  人  林佩玲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謝宇鈞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豐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2日退保)、政大工程行之薪資債權,且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精銳人力開發工程行,而上開第三人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政大工程行、精銳人力開發工程行址分別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臺中市○○區○○○○街00號9樓之3,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