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69852號
債 權 人 林佩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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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謝宇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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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對
第三人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
分公司、豐源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於112年12月2日退保)、政大工程行之薪資債權,且查債務人之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精銳人力開發工程行,而
上開第三人福容大飯店股份有限公司月眉分公司、政大工程行、精銳人力開發工程行址分別設臺中市○○區○○路00號、臺中市○○區○○路○段00○0號7樓、臺中市○○區○○○○街00號9樓之3,
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