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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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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57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5725號
債  權  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潘世宏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請求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並為強制執行,查其勞保現投保於第三人潘桂英即杉綵保溫工程行,該第三人址設臺南市○○區○○○00○00號,另查債務人於中埔後庄郵局開戶(餘額為新臺幣1元,債權人聲請狀載如執行金額低於新臺幣1,000元者,不予執行),均本院轄區,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