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79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7942號
債  權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李建德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左營南站郵局之存款債權,上開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查債務人現投保於台中市勞動力服務人員職業工會,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4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宋佳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