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7829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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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王小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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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 由
一、
按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規定,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規定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調查債務人之保險契約資料後強制執行保單價值準備金,
惟經職權結果,債務人現設籍於臺中市○○區○○路000巷0號5樓,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