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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7884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78844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林宗義 
代  理  人  張雅芳 
債  務  人  謝文斌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就債務人於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之保險金、保單價值準備金債權為強制執行,而該第三人係設於臺北市大安區,依上開規定,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