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1208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
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
第三人屏東縣私立佳賀居家長照機構之執行業務所得債權,
惟上開第三人址設屏東縣○○鎮○○路00○0號,
非本院轄區,另聲請查詢債務人之郵局開戶及保險投保資料,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