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1209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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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呂真即呂宜蓁即呂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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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
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
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又聲
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
二、
債權人聲請函查債務人之郵局存款帳號、勞保及保險契約資料,
惟本院轄區並無應執行之標的,復經職權查得債務人現設籍於高雄市○○區○○○路000號5樓,此有債務人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附卷
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依前開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吳儼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