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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238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2380號
債  權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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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詹明學 
債  務  人  林于靖即林靜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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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此觀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對債務
    人開始強制執行,債務人現無財產,請求本院核發債權憑
    證,依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之法院管轄。而債務
    人之住所地係臺南市,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