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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35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549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相  對  人
債務人    黃育慧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而相對人現任職設於臺南市○區○○路000號之老友小吃店乙情,有勞保局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單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