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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38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3834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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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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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  對  人  洪銘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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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 條第1 項、第2 項規定,強制執行由應執
    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如債權
    無法查知債務人可供執行之財產,或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
    、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時,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
    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
    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
    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相對人可供執行財產不明,聲請查詢相對人之財產,相對人住所位於嘉義市,是依前開說明,應屬臺灣嘉義地方法院管轄,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