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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41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4163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廖宜鴻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陳國忠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規定,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又聲請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自明。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陳國忠之勞工及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並請求執行其薪資及保單解約金債權,屬應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所地管轄,經查債務人設籍雲林縣,此有個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查,應屬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於法未合,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宇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