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4554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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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葉元昌
上列
債權人與
債務人台閩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張朝棻、姜麗雲間清償債務
強制執行事件,
聲請調查債務人張朝棻、姜麗雲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
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債權人聲請強制執行壽險契約金錢債權,未具體表明執行標的債權,並聲請法院調查債務人有關壽險契約之保險人名稱、保險種類或名稱等事項,即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應由債務人之住、居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法院辦理人壽保險契約金錢債權強制執行原則第2點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積欠債務尚未清償,聲請調查債務人張朝棻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依
上開規定,應由債務人
住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而債務人張朝棻之
住所地係臺南市,
核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首開法條裁定如
主文。另債權人合併聲請調查債務人姜麗雲之商業保險投保資料,
惟債務人姜麗雲已於本件強制執行開始前死亡,核屬對無
當事人能力之人聲請強制執行,亦應由有管轄權之法院依法裁處,並予敘明。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陳邦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