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6413號
債 權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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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顏健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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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伊斯坦大.莎芙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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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執行
債務人顏健平於
第三人第一銀行潮州分行之存款,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 ,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 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並應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