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67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6795號
債  權  人  怡富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嘉明 
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余雅婷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郭惠玲 
0000000000000000
債  務  人  簡光明 
0000000000000000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
    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
    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聲請強制執行
    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
    權得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規
    定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自明。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代查債務人之保險投保等資料,並就其查詢所得資料後逕為執行,經查,本件債務人郭惠玲、簡光明係分別設址於高雄市燕巢區、屏東縣,此有債務人戶籍謄本在卷可稽,則依前開說明,本件強制執行,顯屬本院管轄,應由臺灣橋頭地方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有未合,前揭移轉管轄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 1、民事訴訟法第28條規定,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7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黃思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