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704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043號
債 權 人 元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呂怡君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楊媛淇  住○○市○鎮區○○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媛淇於第三人貝司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匯信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華盛糖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經查詢債務人楊媛淇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已分別於112年6月29日、5月12日、9月23日自貝司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華盛糖業有限公司退保,是依其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匯信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係於屏東縣。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