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7043號
設台北市○○區○○○路○段00號6樓
住○○市○○區○○○路○段00號6樓
債 務 人 楊媛淇 住○○市○鎮區○○路00○0號 居屏東縣○○鄉○○路0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債權人聲請本院執行債務人楊媛淇於
第三人貝司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匯信會計記帳士事務所、華盛糖業有限公司之薪資所得,
經查詢債務人楊媛淇之勞保投保資料,債務人已分別於112年6月29日、5月12日、9月23日自貝司特人力資源有限公司、滿意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華盛糖業有限公司退保,是依其
聲請狀所載第三人匯信會計記帳士事務所所在地係於屏東縣。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23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