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874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7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87431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債權人債務人卓武德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
    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
    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
    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屏東分
  行之存款債權為執行,查該第三人設址於屏東縣,屬本
  院轄區,債權人向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未合,依首開
  法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異議
  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