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7735號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租金等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郵局開戶資料及對設於臺北市○○區○○路000號之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三興
分公司之存款債權為強制執行,此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服務單及相對人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等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9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