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87803號
聲 請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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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林碧瑩
相 對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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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
相對人勞、健保及郵局開戶等資料,並向
第三人有于投資開發企業有限公司、安暉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然相對人設籍桃園市○○區○○○街00巷00○0號及第三人等均設於高雄市左營區
等情,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個人戶籍資料單及聲請人之民事強制執行
聲請狀等附卷
可參。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2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