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1095號
債 權 人 全球財務顧問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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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TAGAO JESS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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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債權人聲請本院向
第三人行政院內政部移民署查調
債務人的任職處所,
經查,債務人現於第三人林美惠處從事家庭幫傭一職,該第三人址設於台中市○○區○○街00號3樓,有內政部移民署外人居停留資料查詢(外勞)-明細內容在卷
可憑。依
上開規定,本件應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
爰裁定如
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張秉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