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度司執字第91985號
債 權 人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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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 務 人 黃政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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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文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
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應依
債權人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
經查本件
債權人聲請查詢
債務人之勞保投保資料,並為強制執行,
惟查債務人之勞保投保於
第三人財團法人首席消防安全設備維護基金會,該第三人址設高雄市○○區○○路00號,
非本院轄區,
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