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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227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9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277號
債  權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張祐愷、張宗民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
  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
  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又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
  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
  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及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強制執行,並未指明應執行標的物所在地
  或執行行為地,而係聲請本院查詢債務人財產所得及勞保就
  保等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
  之情形,又債務人之住所係在高雄市仁武區、新北市三峽
  區,有債務人戶籍資料在卷可據。依前開說明,債權人向無
  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自屬不合,前揭移轉管轄
  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