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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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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26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5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2605號
債  權  人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源龍  



債  務  人  周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之續行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法院為不免責或撤銷免責之裁定確定後,債權人得以確定之
  債權表為執行名義,聲請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法院裁定開
  始清算程序前,債權人已取得執行名義者,於確定之債權表
  範圍,亦同。但依第133條不免責之情形,自裁定確定之翌
  日起2年內,不得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40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債務人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消債清字第14號裁定開始清算程
  序,經裁定終止清算程序,並由同院114年度消債職聲免
  字第36號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33條規定裁定不免責,
  且該裁定於114年6月20日確定,有上開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影
  本附卷可參。依上開規定,自該不免責裁定確定之日起2年
  內,不得對債務人為強制執行。債權人於上開不免責裁定確
  定日起2年內,即於115年4月30日具狀為本件續行強制執行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 凌誌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