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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934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3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執字第93486號
聲  請  人
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債務人    李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聲請人聲請本院查詢相對人集保帳戶後予以執行,而相對人在設於高雄市○○區○○街00號B1、1、2樓之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莒光分公司有上市櫃股票債權,此有本院集保查詢報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執行處  司法事務官